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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