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10-07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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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 第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 第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七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第八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八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 第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 第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二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前款所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 第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向用棉企业销售棉花,交易任何一方在棉花交易结算前,可以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所交易的棉花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必须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经公证检验后,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 第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 第十七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 第二十二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棉花经营者、用棉企业对依照本条例进行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 第二十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其他纤维检验机构,可以受委托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质量...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 第二十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 第二十七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 第二十八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 第二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 第三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三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棉花质量公... 第三十二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收取公证检验费用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第三十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公证检验而编造、出具公证检验证书或者粘贴公证检验标志,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第三十四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强令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对负责的主... 第三十五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 第三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棉花货值金额按照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棉花的牌价或者结算票据计算;没有牌价或者结... 第三十七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