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