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棉花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