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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