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