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
(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