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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