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棉花质量义务 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