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