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棉花货值金额按照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棉花的牌价或者结算票据计算;没有牌价或者结算票据的,按照同类棉花市场价格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