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七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 第十七条 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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