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七条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