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