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