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