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