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