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