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