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