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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