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