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森林防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