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