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