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可以建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合作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的规定。
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合作区发展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派出机构可以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合作区适用的建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珠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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