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八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治理体制 第八条 原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原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横琴镇人民政府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