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推动广东省、澳门两地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优化涉外法律服务。支持在合作区成立律师协会,加强律师行业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澳门公证机构出具或者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民商事领域的公证文书,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使用。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澳门有关司法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核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澳门公证机构出具或者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民商事领域的公证文书,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合作区内使用。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澳门有关司法援助的条件、范围等规定核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