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