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3-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