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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