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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