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产品。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