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过程严格实施技术状态管理。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可能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合同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