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7-04-10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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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二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 第三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 第四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 (一)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 第六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六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