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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