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