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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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第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
第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
第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
第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
第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
第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
第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
第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
第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残疾儿童...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
第三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
第四章 学前教育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支持高等学...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一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
第四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
第四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教育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
第五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进...
第五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一条 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五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科学研究,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支持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
第五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教学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软件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