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