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