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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