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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