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