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