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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