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