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