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