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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