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