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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