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职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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